13/05/2026
商標權宣告
往生護照商標侵權初步法律意見書
一、意見摘要
就「往生護照」已依法取得第16類及第45類商標權之前提,殯葬市場上若有業者於紙紮品、祭祀品、商品包裝、網路賣場頁面、廣告文宣或相關服務上,使用「極樂世界護照」、「冥府護照」、「天堂護照」、「陰間通行證」等名稱,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關鍵不在於字面是否完全相同,而在於其使用方式是否屬於商標使用、所涉商品或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以及整體上是否足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依現行商標法,商標之使用不限於實體商品本身,也包括商品包裝、陳列、販賣、輸入輸出、與服務有關之物品,以及商業文書或廣告;以網路、電子媒體或數位方式為之者,亦屬商標使用。因此,若前開名稱被實際作為商品來源識別標誌,而非單純祭祀文化語詞之描述,則有相當機會落入商標侵權之判斷範圍。
二、事實基礎與問題意識
本意見以前提事實為:權利人就「往生護照」已取得第16類及第45類之註冊商標權,現市場上有第三人於殯葬、祭祀、紙紮相關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極樂世界護照」、「冥府護照」、「天堂護照」、「陰間通行證」等名稱從事販售或宣傳。
本案核心法律問題如下:
第三人之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法第5條所稱之「商標使用」。
該等商品或服務是否與第16類、第45類指定商品或服務構成同一或類似。
「往生護照」與「極樂世界護照」、「冥府護照」、「天堂護照」、「陰間通行證」間,是否屬於相同或近似商標,並進一步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第三人是否可能主張描述性合理使用、先使用或其他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抗辯事由。
三、適用法規
(一)商標使用之定義
商標法第5條規定,為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持有陳列販賣輸出輸入商品、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或與商品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廣告,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者,即屬商標使用;以前述方式透過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為之者,亦同。
因此,在網拍標題、商品縮圖、商品包裝、祭祀用品封面、紙紮證書式產品之外盒或宣傳文案中使用系爭名稱,原則上均可能構成商標使用,而非僅因其存在於宗教文化或殯葬脈絡中,即當然排除商標法之適用。
(二)侵害商標權之成立要件
商標法第68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或於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且有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商標且有致混淆誤認之虞者,均屬侵害商標權。
此外,若行為人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亦屬侵害商標權。這一點對紙紮品、封套、仿證件式祭祀商品、印刷品及相關包裝特別重要。
(三)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情形
商標法第36條規定,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品質、性質、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而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拘束。
因此,若第三人僅以一般描述性文字說明祭祀意涵,且未作為來源識別標誌使用,理論上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但若其使用結果足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或與權利人有授權、系列、加盟、合作關係,則該抗辯通常難以成立。
四、法律分析
(一)是否屬於商標使用
本案判斷第一步,應先區分第三人係將「極樂世界護照」、「冥府護照」、「天堂護照」、「陰間通行證」作為祭祀文化概念之描述,抑或作為商品名稱、系列名稱、品牌標識或服務識別使用。
若其使用位置位於商品正面主標、封面主題、外包裝顯著處、網拍標題主欄、廣告主視覺或直播銷售話術之核心識別語,通常較容易被認定係作為商標使用。相反地,若僅於說明欄中輔助描述用途,例如說明係供祭祀、紙紮焚化、冥界通關寓意之用,且未形成來源識別功能,則侵權成立性會明顯下降。
(二)商品或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
依商標法第19條第7項,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分類限制;故雖然權利人持有第16類及第45類商標權,仍須回到市場交易實情、用途、通路、消費族群與競爭替代關係判斷是否類似。
若系爭商品為紙紮證書、祭祀用印刷品、冥界通關文件式商品、殯葬儀式中使用之象徵性文書,與第16類印刷品、紙製品、文具型商品具高度接近性,則較可能被認定為同一或類似商品。若再結合第45類中與喪葬、禮儀、宗教或身後事安排有關之服務脈絡,第三人若以該名稱作為殯葬服務套裝或附屬項目之標識,亦可能構成類似服務或商品服務間之高度關聯。
(三)商標是否近似及有無混淆誤認之虞
「往生護照」與「極樂世界護照」、「冥府護照」、「天堂護照」等用語,雖非文字完全相同,但均共享「護照」此一核心識別構成,且在殯葬祭祀市場語境下,皆傳達「亡者通行、轉往他界、死後旅程文件」之近似概念。在相關消費者接觸經驗有限、商品單價不高、決策快速且依賴名稱聯想之交易情境中,該等名稱有可能被認知為同一品牌系列、授權延伸品或同一來源的變形標識。
至於「陰間通行證」雖未含「護照」文字,但其概念功能與「往生護照」接近,仍應就整體觀念近似、商品呈現方式、包裝視覺、銷售通路與市場脈絡綜合判斷,而非僅以字面差異即排除近似可能。若第三人於整體設計上又採取證照式版型、封面構圖、印色、標題排版等近似表現,混淆誤認之風險將進一步提高。
(四)合理使用抗辯之限制
第三人可能主張「極樂世界」、「天堂」、「冥府」、「陰間」為宗教民俗常用語,「護照」或「通行證」僅係商品意涵之描述,故屬商標法第36條所稱之說明性使用。
然而,合理使用成立之前提,在於使用方式符合誠實信用方法,且非作為商標使用。若其用法已成為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的主要標識,或已足使消費者誤認其與「往生護照」權利人間存在授權、合作、加盟或系列商品關係,即不易援引第36條排除侵權責任。
五、初步結論
綜合前述,市場上使用「極樂世界護照」、「冥府護照」、「天堂護照」、「陰間通行證」等名稱,並不當然一律構成侵權;但若該等名稱係用於與「往生護照」註冊指定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之紙紮品、祭祀品、印刷品、包裝、文宣或殯葬服務,且其使用方式具有商標性,並足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則已具備相當高的侵權成立可能性。
尤其在殯葬祭祀市場中,若行為人係刻意採取「某某護照」或功能相當之「通行證」命名,並搭配近似之證件型包裝與銷售語境,客觀上已有攀附既有商標識別印象之風險,商標權人可據此主張侵害商標權,並進一步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銷毀侵害物及損害賠償。
六、權利人可採行之措施
依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得請求銷毀侵害物及相關原料、器具;對故意或過失侵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另依商標法第71條,損害賠償得依實際損害、侵害人所得利益、查獲侵權商品零售單價一定倍數,或相當於授權金之數額擇一主張。如涉網路販售或附標商品之製造、陳列、輸入輸出,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對於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且致混淆誤認者,設有刑事處罰規定。
建議權利人即刻採取以下行動:
完整蒐證:保存商品照片、外包裝、網頁截圖、賣場連結、交易紀錄、直播影片、出貨單據及賣家身分資料。
類似性比對:逐一比對名稱、字體、版型、色彩、封面構圖、商品功能、通路與消費者對象。
發函警示: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停止使用、下架商品、停止販售並提出來源說明。
平台處理:若在網路平台販售,可同步依平台智慧財產權機制檢舉下架。
訴訟準備:必要時提起民事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或視案情提出刑事告訴。
七、實務判斷重點整理
八、結語
本案現階段可形成之初步法律意見為:若第三人將「極樂世界護照」、「冥府護照」、「天堂護照」、「陰間通行證」等名稱,作為殯葬祭祀商品或服務之商標性使用,並與「往生護照」註冊所及之第16類、第45類商品或服務形成同一或類似關係,且足使相關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則構成商標侵權之可能性甚高。
惟個案是否最終成立,仍須結合具體商標圖樣、指定商品服務內容、註冊證資料、實際使用樣態、通路情境及消費者認知進一步比對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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