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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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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4

**網路銷售須先辦理營業登記,並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更加便利及普及,各行各業均積極利用網路擴展銷售通路,民眾透過網際網路線上購買商品之情形亦日益盛行,為落實透過實體或網路通路銷售行為間的租稅衡平,以及維護租稅之公平性、中立性,網路賣家之課稅標準應比照實體商家,即無論使用何種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復依現行一般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課稅標準,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因此網路賣家利用網際網路經常性、常態性販售商品,如每月銷售額高於前開規定銷售額,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網路賣家甲君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提供商品銷售訊息,每月得標交易異常,經向該網站經營者調閱甲君登記資料、每月拍賣成交明細及交易帳戶等,並查核甲君交易使用帳戶資金往來情形,發現甲君帳戶每日均有金額匯入、筆數頻繁,經調查確認係甲君於網路上銷售貨物之貨款,核認甲君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銷售額3仟餘萬元,而予以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約300餘萬元。

該局呼籲,國稅局會定期蒐集並查核雅虎奇摩、露天市集等拍賣網站上之交易資料,另現行統一發票開奬最高金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索取發票之動力更為踴躍,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即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籲請營業人千萬別心存僥倖,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納稅才是經營事業之王道。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辦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20/11/2014

所有權人因工作需要,除原自住房屋外,另於他處購置第2間自住房屋,惟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原因必須出售第2間自住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其因工作需要,於原自住房屋外,另於他處購置第2間自住房屋,現因公司增設大陸廠遭調職,而必須出售第2間自住房屋,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如下:如果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間房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工作需要而於他處購置第2間自住房屋,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因素,必須出售第2間自住房屋時,如原自住房屋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要件,縱使於持有期間2年內銷售,也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1/2014

為減少消費爭議,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交易明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食安事件頻傳,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詳實記載交易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交易資料。近來黑心油品事件,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退費)情事,然因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消費者單點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嗣後發生消費者要求瑕疵商品退貨(費)情事時,因無法自發票品名判別,而發生消費紛爭,為避免類似情事發生,影響業者及消費者權益,籲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20/11/2014

個人借貸金錢損失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否列為財產交易損失之特別扣除額?

個人與朋友間有借貸金錢行為,但該朋友來電表示無法清償,也無法得知該朋友之去向,借與朋友之金錢損失,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其列為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67年3月22日台財稅第31905號函釋規定,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核非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不得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非所得稅法所稱財產交易損失。另未獲償之本金,亦不得在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

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結(決)、清算申報繳稅制度改變之相關說明98年度至103年度獨資、合夥組織結(決)、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惟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
14/11/2014

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結(決)、清算申報繳稅制度改變之相關說明

98年度至103年度獨資、合夥組織結(決)、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惟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制度改變,要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歸併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仍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繳稅,維持現制,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入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表示,因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自104年度施行,獨資、合夥組織(小規模營業人除外)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並未修正,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等相關規定,每年9月間仍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行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1,000,000元,應納稅額為170,000元,扣繳稅額100元,申報前應自行繳納84,900元(應納稅額半數減除扣繳稅額)。而應歸併獨資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915,000元(營利所得減除應納稅額半數),且無可抵繳之扣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小規模營利事業係指屬於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獨資、合夥組織,其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請小規模營利事業主多加注意。

12/08/2014

【高市府公告】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明日警報等級為超大豪雨,根據定量降水預報預估今晚8時至明日降雨量可達350毫米以上,高雄市8月13日(星期三)停止上班、停止上課。負責救災工作之同仁,仍應維持出勤,並請留意自身安全。

11/08/2014

多房族注意!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針對持有4戶以上的多房族,已寄發「房屋稅輔導函」,房屋所有權人近日將陸續收到,財政部提醒,民眾須於收到通知書後兩個月內回覆,若未回覆,名下房屋將統統被列為非自住房屋,無法享有減稅的優惠。

原文網址: 3戶自住屋輔導函 不回覆損失大 | 好房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0461874702.html

週末又來臨囉!!…休息之餘,不要忘了核對統一發票喲…敬祝各位中大獎~\(^o^)/
26/07/2014

週末又來臨囉!!…休息之餘,不要忘了核對統一發票喲…敬祝各位中大獎~\(^o^)/

03/07/2014

租金偏低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時,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每坪每月700元列報其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該局以其申報101年度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每坪每月1,400元為低,乃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甲君不服,主張其實際訂立租約每坪每月為500元,近2年租金係依101年調整前標準租金每坪每月700元申報,且101年核定金額是100年核定金額的兩倍,調幅太高,與事實不符,並檢附租賃契約書,請重新核定,本件經實地調查該房屋鄰近租金情形,每坪每月租金2,000元,較本件標準租金每坪每月1,400元為高,而甲君僅列報每坪每月租金700元顯然偏低,本案經復查決定後予以駁回。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將其房屋出租時,若約定之租金有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之情形,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補稅。

~好消息!!~~^^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將有重大變革,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昨(11)日宣布,將兼職所得補充保費扣費下限從現行5,000元調高至基本工資,這項政策6月底公告,最快8月實施,估計全國58萬人可減輕保費負擔。也就是說,打工兼職單筆收入低...
15/06/2014

~好消息!!~~^^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將有重大變革,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昨(11)日宣布,將兼職所得補充保費扣費下限從現行5,000元調高至基本工資,這項政策6月底公告,最快8月實施,估計全國58萬人可減輕保費負擔。
也就是說,打工兼職單筆收入低於1萬9,273元,最快8月開始就可不用扣繳補充保費。衛福部社會保險司長曲同光表示,兼職所得的扣取標準將隨基本工資而浮動,未來兼職所得必須超出基本工資,才會扣繳2%的補充保費,讓低薪打工族或因家計困難而兼職者,健保費負擔減輕。

10/06/2014

擺設投幣式選物販賣機具娛樂性質者應代徵娛樂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投幣式選物販賣機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如其功能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相同,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該處提醒從事該行業之營業人,擺設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娛樂性選物販賣機、電動釣布娃娃玩具等,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外尚須辦理娛樂登記,如未辦理者應儘速補辦,以免被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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