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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澱心情……
26/09/2023

沈澱心情……

04/10/2019

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時,應有毀滅或廢棄之事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應舉證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列報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報廢,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須有外在或客觀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至變賣廢棄資產而取得之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自應准予認列損失。惟經該局以固定資產
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關於該項資產殘值轉列損失,仍須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經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舉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080920)

04/10/2019

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是以,營利事業如有免納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課稅所得額課稅,嗣後因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所產生的呆帳,自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而不得於應稅所得項下減除,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103年間以買賣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將持有之國內A公司股票出售,其證券交易所得350萬元免予課徵所得稅,該公司於收取首期價款500萬元後,旋即將交易股票全數過戶完成,嗣因買方遲未支付尾款300萬元,該公司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並於106年間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遂將該筆未收回帳款列報為106年度呆帳損失;惟該筆損失是源自出售股票價款,應歸屬免稅收入衍生之損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故剔除呆帳損失300萬元,補徵稅額51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稅法規定,避免因疏忽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080926)

17/07/2019

房屋増額貸款之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之同時,另增加貸款金額,由於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爰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扣除額經國稅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該貸款目的應以「購屋」為限。是以,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為限。

該局舉例,甲君100年因購屋需要向A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1200萬元,106年1月底該貸款未還本金為800萬元,甲君因投資資金需求改向B銀行轉貸並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共貸款1000萬元,其中新增貸款200萬元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之貸款,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妥善保存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轉貸等之相關單據文件,供稽徵機關釐清事實,以保障自身權益。(臺北國稅局108-07-09)

17/07/2019

營利事業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重複列報費用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退新制實施後,企業為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或選擇勞退新制但保留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者,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得以費用列支,日後有勞工退休或遭資遣所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部分,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近日查獲轄區內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溢列退休金費用2,000萬餘元,該公司103年度帳列薪資支出6億餘元,其中包含退休金費用6,000萬餘元,截至103年度帳上「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數計有2,000萬餘元,故退休金費用6,000萬元應先由該「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沖轉,不足金額始得列為退休金費用,故調整減列退休金費用2,000萬餘元,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員工退休或資遣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報退休金費用遭剔除補稅(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08-07-12)

04/07/2019

請注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提示共同生活同居一家之具體事證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之扶養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除應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所定之家長家屬關係,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外,該其他親屬或家屬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人,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列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要件有三:(一)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納稅義務人對其他親屬或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為列報減除其免稅額之前提,亦即應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之規定,而是否成立家長家屬關係,則依民法第1122條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事實為斷。(二)受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及能力要件:受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人。(三)確有扶養事實存在:符合前揭2項要件後,尚須納稅義務人事實上確有履行負擔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義務,方得列報扶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扶養其他親屬A君(甥,91年次)、B君(甥,94年次),惟經該局查明A君、B君係與父母同住,學區及就醫紀錄等生活事實所在地均與甲君之住所地有別,顯見甲君、A君與B君並未成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即甲君對A君、B君不負法定扶養義務,其列報減除免稅額自非適法,爰否准其列報扶養親屬並核定補稅,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亦因無法提示共同生活同居一家之具體事證,遭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誠實申報之義務,對於扶養親屬免稅額等申報資料亦應確保其正當性,且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就前揭扶養之合法要件負舉證責任,以免遭否准補稅。(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08-06-28)

28/06/2019

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特別盈餘公積以實際提列時點為準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列報減除依主管機關命令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限於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經股東常會決議,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所實際提列之金額。該局指出,未分配盈餘申報係採年度制,為免各營利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其他法定得減除項目之減除時點不一,基於公平一致考量,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當年度」稅後純益減除特別盈餘公積之時點為「當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經股東常會決議,而實際提列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開發行公司於106年股東會決議盈餘分派案時,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另依主管機關命令,自105年度稅後純益及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分別於辦理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為減除項目,並申請更正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內容,追溯列為減除項目。惟查自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部分,因實際提列時點為106年度,其未於104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即105年度)結束前提列,因此不可追溯列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可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依主管機關命令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實際發生時點,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避免遭調整補稅。(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08-06-27)

12/06/2019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8年5月31日截止,提醒營利事業如107年度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結清剩餘款(含本金及利息),應列報為當年度收入,若有漏報,請儘速補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嗣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同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時,已列報費用支出,若結清職工退休基金帳戶,含結清本金與利息,是用以支付職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取具合法的支出憑證,不得再列報費用;若因不再使用該職工退休金帳戶,而結清該帳戶,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筆結清本金與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83萬餘元,惟該公司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檢視申報資料,確認是否已依規定將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08-06-11)

04/06/2019

採網路申報綜所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108年6月10日前將應檢送附件寄(送)稽徵機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有應檢附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者,應於108年6月10日以前寄(送)至稽徵機關,以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8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即108年6月10日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執行申報上傳成功後,如有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須檢附者,系統會產出「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及「寄送信函封面」,請納稅義務人將應檢送之證明文件單據連同該申報表寄(送)至稽徵機關,俾供審核。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且其列報之捐贈及醫藥費扣除金額,均超過自行以憑證上網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金額,則系統會產出上開「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提醒納稅義務人須檢附捐贈及醫藥費相關收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相關附件採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期為準;如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已完成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留意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附件寄(送)至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08-06-04)

31/05/2019

請注意重點:

查調所得並透過網路申報,可免予處罰;如採人工申報,仍會受罰

已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短漏報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之所得資料,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金融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經由報稅軟體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課稅之所得額如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者,免予處罰。

該局最近查核一案例,納稅義務人林君於106年9月間自A公司退休並領有退職所得,因A公司會計人員疏失,未如期彙報國稅局退職所得扣繳憑單,致林君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至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時,所得查詢清單上未列該筆退職所得,林君誤認無退職所得而未申報,致生漏報所得60餘萬元,雖然林君已查詢106年度所得資料紀錄並無退職所得,因林君採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申報,故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規定之適用,仍應受罰。

該局提醒,網路申報方便、省時好處多,如已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所得並利用網路申報,如有漏報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提供之所得,可補稅而免予處罰;如採其他方式申報者,請自行檢視是否申報正確,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辦理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始可免受處罰。(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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