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9/2025
📌 重點摘要|勞工失蹤加保與給付規範
📍 加保與退保規定
勞工保險:
勞工失蹤時,雇主 可依原投保薪資繼續加保(自付額由家屬繳納)。
若退保,家屬仍可請領失蹤或死亡給付。
職災保險:
因失蹤期間無勞務提供,雇主得辦理退保。
📍 給付適用狀況
職災失蹤:
作業中意外事故 → 依《災保法》第55條,自失蹤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失蹤給付標準:依平均月投保薪資 × 50%,每滿 3 個月給付一次,直到
生還前一日、或
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
受死亡宣告判決之前一日止。
非職災失蹤/死亡:
在勞保加保期間失蹤 → 待法院判決死亡後,遺屬可依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勞保死亡給付。
📍 遺屬領取原則
不得重複請領:
若同時符合勞保、災保或國保死亡給付 → 僅能擇一領取。
勞保局諮詢電話:02-23961266。
📍 法律規定(民法第8條)
失蹤滿 7 年 → 可聲請死亡宣告。
若失蹤人 80 歲以上 → 3 年即可聲請。
特別災難失蹤 → 1 年即可聲請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