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2026
申訴提出後,公司通常會進入調查程序,實務上會出現幾種常見處理方式。
包括:約談申訴人、被申訴人或相關證人,釐清事情經過。
評估雙方是否需要暫時分開工作,避免衝突繼續發生,視情況暫時調整座位、排班、工作場所或指揮管理關係,這些安排本身不必然違法。
真正要看的是:
公司這樣做,是為了『調查與保護』,還是已經變成『對申訴人的實質不利處理」。
在調查期間,公司確實可能基於中立調查需求,採取必要的人員訪談與暫時性工作調整。
但法律風險通常出現在這裡:公司有沒有把這些措施說清楚——
它是「程序性保護措施」,還是已經變成「實質性懲處或不利處分」。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第5條,雇主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應參酌申訴人意願,適時調整相關人員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避免申訴人再度遭受職場霸凌情形,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這裡有兩個核心概念:
第一,公司不需要等調查結果才處理風險。
第二,任何調整都不能轉化為對申訴人的權益減損。
所以,問題不是一句「可不可以調整」。
而是要檢視:為什麼調整、調整範圍與必要性、是否參酌申訴人意願,以及是否影響職務內容、工資、績效、獎金、升遷或工作機會上的不利。
相對安全的做法,例如暫時調整座位、排班,或改由其他主管進行中立管理,目的是避免雙方持續接觸,並且有詢問申訴人意願、留下紀錄,這類通常比較接近『調查期間保護措施』。
高風險作法則是:一旦申訴,就被調離原專案或核心工作、喪失原有工作機會或職務內容明顯改變,甚至影響績效、獎金或升遷評價,公司卻只說一句「這是正常異動」,這種情況,即使名義上不是懲處,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對待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第17條(反報復原則),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調查期間的人事安排不能只看名稱。
公司稱為「保護措施」,不代表不會被質疑;說是「正常異動」,同樣不代表沒有法律風險。
企業最容易踩到的風險型態,通常是這五種情況:
一、只約談申訴人,未同步訪談被申訴人或證人。
二、由涉案主管或利害關係人直接參與訪談。
三、名義保護申訴人,但實際上剝奪原有工作機會。
四、調查期間仍由被申訴主管掌握申訴人的考績、排班或工作分派權限。
五、調查不成立後,即認定申訴人為惡意申訴並進行懲處。
廣律建議,企業在調查期間至少建立三類基本紀錄:
第一,約談紀錄:清楚載明訪談目的、對象、時間、重點與保密原則。
第二,保護措施紀錄:說明採取措施的原因、必要性、期間、範圍並記錄是否參酌申訴人意願。
第三,權益影響檢核:確認措施是否涉及降職、減薪、績效評價、獎金、升遷或工作機會減損等影響。
調查程序的目的,是讓爭議能被中立釐清。
但如果措施沒有邊界、沒有紀錄、也沒有檢視標準,就可能從「保護機制」變成另一個新的爭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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