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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提出後,公司通常會進入調查程序,實務上會出現幾種常見處理方式。包括:約談申訴人、被申訴人或相關證人,釐清事情經過。評估雙方是否需要暫時分開工作,避免衝突繼續發生,視情況暫時調整座位、排班、工作場所或指揮管理關係,這些安排本身不必然違法。...
08/06/2026

申訴提出後,公司通常會進入調查程序,實務上會出現幾種常見處理方式。
包括:約談申訴人、被申訴人或相關證人,釐清事情經過。

評估雙方是否需要暫時分開工作,避免衝突繼續發生,視情況暫時調整座位、排班、工作場所或指揮管理關係,這些安排本身不必然違法。

真正要看的是:
公司這樣做,是為了『調查與保護』,還是已經變成『對申訴人的實質不利處理」。

在調查期間,公司確實可能基於中立調查需求,採取必要的人員訪談與暫時性工作調整。

但法律風險通常出現在這裡:公司有沒有把這些措施說清楚——
它是「程序性保護措施」,還是已經變成「實質性懲處或不利處分」。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第5條,雇主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應參酌申訴人意願,適時調整相關人員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避免申訴人再度遭受職場霸凌情形,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這裡有兩個核心概念:
第一,公司不需要等調查結果才處理風險。
第二,任何調整都不能轉化為對申訴人的權益減損。

所以,問題不是一句「可不可以調整」。
而是要檢視:為什麼調整、調整範圍與必要性、是否參酌申訴人意願,以及是否影響職務內容、工資、績效、獎金、升遷或工作機會上的不利。

相對安全的做法,例如暫時調整座位、排班,或改由其他主管進行中立管理,目的是避免雙方持續接觸,並且有詢問申訴人意願、留下紀錄,這類通常比較接近『調查期間保護措施』。

高風險作法則是:一旦申訴,就被調離原專案或核心工作、喪失原有工作機會或職務內容明顯改變,甚至影響績效、獎金或升遷評價,公司卻只說一句「這是正常異動」,這種情況,即使名義上不是懲處,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利對待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第17條(反報復原則),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調查期間的人事安排不能只看名稱。
公司稱為「保護措施」,不代表不會被質疑;說是「正常異動」,同樣不代表沒有法律風險。

企業最容易踩到的風險型態,通常是這五種情況:

一、只約談申訴人,未同步訪談被申訴人或證人。
二、由涉案主管或利害關係人直接參與訪談。
三、名義保護申訴人,但實際上剝奪原有工作機會。
四、調查期間仍由被申訴主管掌握申訴人的考績、排班或工作分派權限。
五、調查不成立後,即認定申訴人為惡意申訴並進行懲處。

廣律建議,企業在調查期間至少建立三類基本紀錄:

第一,約談紀錄:清楚載明訪談目的、對象、時間、重點與保密原則。
第二,保護措施紀錄:說明採取措施的原因、必要性、期間、範圍並記錄是否參酌申訴人意願。
第三,權益影響檢核:確認措施是否涉及降職、減薪、績效評價、獎金、升遷或工作機會減損等影響。

調查程序的目的,是讓爭議能被中立釐清。

但如果措施沒有邊界、沒有紀錄、也沒有檢視標準,就可能從「保護機制」變成另一個新的爭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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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本文內容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條文及目前子法草案(《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方向整理,子法尚未正式公告施行。實際規範內容仍應以主管機關最終公告...
01/06/2026

📌 聲明|本文內容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114年12月19日修正公布條文及目前子法草案
(《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草案)方向整理,子法尚未正式公告施行。實際規範內容仍應以主管機關最終公告之法規為準。

週一早上,員工私訊直屬主管:
「我最近一直被同組同事針對,我覺得這已經是職場霸凌了。」

主管回:「我先了解一下,你這幾天先照常上班。」

這句話本身未必是惡意。
很多主管、HR第一時間只是想先釐清狀況。

但風險就在這裡——
如果後續沒有留下紀錄、沒有通知或轉交權責窗口、沒有評估是否需要調整工作安排,公司很可能不是「還在了解」,而是已經讓事件停在灰色地帶。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1項明定: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也就是說——不是只有收到正式書面才需要處理。只要公司已經知悉後,即應依事件情節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 三個企業最常忽略的關鍵點:
關鍵一:申訴不限書面方式
依《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第7條,申訴可用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時,受理人員應作成紀錄,並請申訴人確認內容無誤。接收到申訴或具體霸凌情事時,後續就應依草案規定接上紀錄、通知、保護或調查等程序。
很多公司誤以為:「沒有正式申訴書就不算。」
但依草案方向,口頭反映、LINE、Email,都可能已進入處理程序。

關鍵二:10日內必須書面通知
草案第9條明定:申訴處理單位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若僅以口頭告知,恐不符合草案要求之書面通知形式,日後也較難證明已完成法定通知程序。不受理的,也建議具體敘明理由。

關鍵三:勞工說算了,雇主不能就此不動
草案第5條第3項明定:就算勞工說不想申訴,雇主仍應採取適當措施。這是為了保護那些說了又說「算了」的勞工,雇主不能以此為由完全不處理。

⚠️ 雇主若知悉後未採取立即措施,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主管機關得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裁處至改善為止。

對企業而言,風險也不只在罰鍰;若處理過程缺乏紀錄、流程、保護措施、沒有人知道誰要接手處理,後續在勞檢、勞資爭議、離職爭議或內部信任危機上,往往都會更難補救。

廣律建議:申訴SOP四個動作,從第一天開始
常見NG做法
❌口頭安撫,不留任何紀錄,程序沒有接上
❌以「沒有書面申訴」為由不處理
❌等調查結果出來再保護申訴人保護申訴人
❌10日內未給予任何書面回應

廣律建議做法
✅收到反映當天建立書面紀錄,通知或轉交權責窗口啟動評估
✅言詞、電子郵件均屬有效申訴方式,應納入處理與紀錄流程
✅立即評估工作場所調整與資源轉介,與調查並行
✅10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不受理須具體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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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22 周年從 2004 年到 2026 年, 廣律走過了 22 個年頭,這一路上,我們始終相信, 專業不只是提供解答, 更是在客戶需要的時候,成為值得信賴的陪伴與支持。感謝每一位信任廣律的企業夥伴, 因為有您,讓廣律能...
01/06/2026

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22 周年
從 2004 年到 2026 年, 廣律走過了 22 個年頭,這一路上,我們始終相信, 專業不只是提供解答, 更是在客戶需要的時候,成為值得信賴的陪伴與支持。

感謝每一位信任廣律的企業夥伴, 因為有您,讓廣律能持續在專業服務的道路上穩健前行。

未來,我們將繼續秉持專業、誠信與用心, 陪伴您面對每一道課題, 攜手共創更和諧的職場環境。

因為專業,贏得信賴;因為信賴,走得長遠
廣律 22 周年,感謝有您一路相伴。
#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廣律22周年
#勞資顧問
#勞資爭議

本文內容係依目前修法及子法草案方向整理,實際仍應以最終公告法規為準。━━━━━━━━━━━━━━━━━━━━━━職安法修正後,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程序將首次被明確法制化。過去職場霸凌雖有相關預防指引與雇主責任,但很多公司其實沒有完整SOP不知道...
25/05/2026

本文內容係依目前修法及子法草案方向整理,實際仍應以最終公告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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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修正後,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程序將首次被明確法制化。過去職場霸凌雖有相關預防指引與雇主責任,但很多公司其實沒有完整SOP不知道誰受理、多久內要調查、多久內要結案,甚至連「要不要通報」都不清楚而目前修法方向,就是要把這些程序正式寫進制度裡。
不管你是正在忍耐、不知道能不能申訴的勞工,還是擔心程序不合規的HR或企業主管,這張圖你現在就要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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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圖之前,先搞清楚一件事:申訴走哪條路,關鍵不是事情有多嚴重,而是——
被申訴人是誰?
📌 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例如老闆本人)
→ 走路徑A,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 被申訴人是內部人員(主管、同事等)
→ 走路徑B,向事業單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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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申訴期限也很重要:
⚠️ 行為終了起 3年內 可申訴
⚠️ 若事件發生時仍在職,離職後1年內 亦可申訴
⚠️ 兩者取較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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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工:
如果真的發生了,第一件事不是先吵,而是先保留事實經過、時間地點、對話紀錄、相關證據,再對照圖確認你的申訴路徑。
對HR/企業:
未來路徑B的處理程序,可能不只是「公司內部管理」,而會是法定程序要求。——包含10日內通知受理與否、依規模組成調查小組、期限內完成調查報告、結果通知並登錄系統,每一步都有時限。
很多企業現在最大的風險,不是「沒制度」,而是:以為有制度,但程序其實還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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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同樣是65歲,強制退休——不一定合法。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表示,釐清一個實務上長期被誤解的問題:強制退休規定的立法原意,是針對「受僱時未滿65歲、持續在職至65歲屆齡」的勞工而設。但過去常有雇主誤以為,只要勞工年齡超過65歲,就...
21/05/2026

【重要提醒】
同樣是65歲,強制退休——不一定合法。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表示,釐清一個實務上長期被誤解的問題:
強制退休規定的立法原意,是針對「受僱時未滿65歲、持續在職至65歲屆齡」的勞工而設。但過去常有雇主誤以為,只要勞工年齡超過65歲,就能直接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 條文原意是這樣的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保護的,是「在65歲前就已受僱、持續工作至屆齡」的勞工,使雇主不得在屆齡前任意強制退休。
它規範的,是一個連續受僱的時間關係——不是單純的年齡數字。

📊 兩種情形,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情形一|受僱時未滿65歲,工作至65歲屆齡(不要寫「勞工依法辦理退休」,因為容易被理解成「勞工有退休義務」。《勞基法》第54條本質上是「雇主得強制退休」的規定,而非「勞工必須退休」。)
•雇主得依法強制退休;但修法後,勞雇雙方亦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
•勞工亦得依法辦理退休
•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退休年齡

情形二|受僱時已超過65歲,雇主事後欲終止契約
勞動部近期已函釋說明:若雇主於聘僱時即已知勞工年齡超過65歲,後續不得再以「年滿65歲」作為強制退休或終止契約之理由。
•不得以年齡為由強制退休
•若欲終止契約,仍須回歸《勞基法》其他合法終止事由辦理

終止契約須視個案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勞基法》第11條|雇主得以歇業、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法定事由,預告資遣,並依法給付資遣費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法定違規事由(如重大違規、曠工等),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無需給付資遣費
•《勞基法》第13條但書|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得終止契約

📌 還有一種容易混淆的情形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特別說明:若勞工退休時還未滿65歲,其後轉任新工作,並於新工作期間工作做到65歲時,新雇主仍可能依《勞基法》第54條規定辦理強制退休。

原因在於,這種情形,勞工是「受僱時未滿65歲、工作至屆齡」,與「受僱時即已逾65歲」之情形二不同,兩者法律效果不得混為一談。

❌ 常見NG做法 vs ✅ 廣律建議做法

❌ 工作規則寫「員工年滿65歲一律強制退休」,未區分受僱時年齡狀況
✅ 檢視工作規則及退休條款適用範圍,確認強制退休條款適用前提,明確區分兩種情形

❌ 受僱時已超過65歲,之後仍以年齡為由終止契約
✅ 聘用65歲以上員工前,先評估契約類型——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規定,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

❌ 個案終止時未確認法定事由,逕以年齡辦理
✅ 貴司個案評估是否符合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之法定要件,並依法踐行通知、資遣費、解僱程序等要求,避免衍生違法終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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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全天下的媽媽,母親節快樂!在這個特別的日子,向所有媽媽們說聲:辛苦了!祝福大家今天都能與家人共度美好時光,幸福安康。❤️您用心守護家人,廣律用心為您把關勞資關係,讓我們成為您的堅強後盾,共創勞資雙贏!#母親節快樂 #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
10/05/2026

🌸 祝全天下的媽媽,母親節快樂!

在這個特別的日子,向所有媽媽們說聲:辛苦了!
祝福大家今天都能與家人共度美好時光,幸福安康。❤️
您用心守護家人,廣律用心為您把關勞資關係,讓我們成為您的堅強後盾,共創勞資雙贏!

#母親節快樂 #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勞資顧問

「試用期」這三個字,在勞基法裡找不到。1997年修法,條文就刪了。但這不代表試用期違法——法源是「契約自由原則」,加上勞動部函釋支持。可以約。但從約定到資遣,三個步驟,每一步都是法律關卡。📌 第一步:怎麼約才合法?試用期條款,建議書面載明—...
08/05/2026

「試用期」這三個字,在勞基法裡找不到。
1997年修法,條文就刪了。
但這不代表試用期違法——
法源是「契約自由原則」,加上勞動部函釋支持。

可以約。但從約定到資遣,三個步驟,每一步都是法律關卡。

📌 第一步:怎麼約才合法?
試用期條款,建議書面載明——起迄日期、薪資標準,並由雙方簽署。
口頭約定在訴訟中幾乎不存在,最後舉證困難的通常是雇主。
依《最低工資法》第5條,試用期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2026年標準:月薪 29,500元、時薪 196元。
另外兩個重點不能踩:
• 年資自到職首日起算
• 勞保、健保到職當天就要保,不是通過試用了才保
白話翻譯:可以給得比正職少,但每年最低工資數額這條線一分都不能少。
📌 第二步: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試用期解僱不適用「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但須基於「誠信原則」、「正當試用考核」、「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終止勞動契約應具正當性。

📌 第三步:不適任,資遣程序不能省
試用期資遣,還是要給資遣費。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未給付者,主管機關得處30萬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應按次處罰。
白話翻譯:資遣費依年資比例計算,金額或許不高——但沒給的裁罰風險,最高恐達150萬元。

還有兩件事要記住:
• 滿三個月以上未滿1年,要提前10天通知員工(依《勞基法》第16條)
• 不管年資幾天,都要向主管機關辦理資遣通報(依《就服法》第33條)
預告期和資遣通報是兩件不同的事——未滿3個月不用預告,但通報無論如何都要做。
未辦理資遣通報者,主管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 常見NG做法
➊.口頭說好、薪水隨意訂、年資不算、延後投保

➋.直接通知走人,資遣費沒給、通報沒做

✅ 廣律建議做法
➊.書面約定+不低於29,500元+年資自到職日起算+到職首日投保

➋.確認預告期→依年資比例計算資遣費→辦理資遣通報→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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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主都以為:「工作場所就是公司辦公室,出了這道門責任就結束了。」但現實是——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架構下,責任從來不是用「地點」劃分,而是用「工作關聯性」認定。五種場所、五種責任邏輯——你以為沒事的地方,往往就是風險開始的...
05/05/2026

很多企業主都以為:
「工作場所就是公司辦公室,出了這道門責任就結束了。」

但現實是——
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架構下,責任從來不是用「地點」劃分,而是用「工作關聯性」認定。

五種場所、五種責任邏輯——你以為沒事的地方,往往就是風險開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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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五個概念搞清楚——每一種都可能讓企業直接踩進責任區
① 勞動場所|最廣的職災認定起點
工作場所延伸範圍,責任不只在公司內,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範目的,「工作場所」未明文定義,採功能性認定。只要是:勞工在提供勞務、受雇主指揮監督、屬於工作過程——出差地點、客戶辦公室、外派現場,都可能被認定為工作場所。

② WFH工作場所|居家不等於免責
當公司有遠距制度、工時紀錄或任務回報機制時,員工住家在特定時段內,可能被納入工作場所範圍。

③ 作業場所|有危害,就有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只要涉及特定危害因子(如化學品、通風不良環境),企業就負有評估與管理義務。服務業?一樣可能中招。

④ 就業場所|性騷擾責任全面外溢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只要與工作有實質關聯:尾牙、客戶餐敘、出差、LINE群組、線上會議、遠距視訊,都可能納入責任範圍。

⑤ 事業場所|人數不是你想怎麼算就怎麼算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管理規範,安衛人員配置,是看「整體營運與管理實質」,不是看你怎麼拆分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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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場所,五個常見踩雷:
🔴 地雷一(勞動場所):員工出差受傷,主張「不是公司場所」拒理賠
❌ 常見NG做法:只管辦公室內的職安事務,對出差途中的風險毫無規範
✅ 廣律建議做法:出差管理辦法明訂業務移動期間的安全責任與通報機制

🔴 地雷二(工作場所):WFH員工在家受傷,一律不承認職災
❌ 常見NG做法:有WFH政策,但沒有任何工作地點安全規範或書面留存
✅ 廣律建議做法:在勞動契約補充條款明訂遠距工時範圍與責任歸屬,留存書面紀錄

🔴 地雷三(作業場所):認為服務業不涉及作業場所,跳過危害評估
❌ 常見NG做法:未定期評估工作環境是否涉及特定危害作業
✅ 廣律建議做法:每年盤點作業環境,確認是否有需要訂定監測計畫的危害因子

🔴 地雷四(就業場所):尾牙聚餐發生性騷擾,認為「那是員工私事」
❌ 常見NG做法:性騷擾防治辦法只規範辦公室內行為,外部活動與線上通訊一概未提
✅ 廣律建議做法:防治措施文件明確納入外部活動與線上情境,並定期宣導

🔴 地雷五(事業場所):多個分散據點人數各算各的
❌ 常見NG做法:以個別據點人少為由,從未盤點全公司合計人數
✅ 廣律建議做法:定期清點所有據點人力,確認合併計算後是否達到法定配置門檻

五種場所,其實就是五種責任擴張:地點可以變、工作型態可以變,但責任只會越來越往外延伸。
企業最大的風險不是沒有制度,而是:制度只覆蓋「你以為的範圍」,卻沒覆蓋「法律認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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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每一位在職場上發光的你 ✨五一勞動節快樂!】今天是五一勞動節,是一個專屬於您們的日子,不論身處哪一個行業、擔當什麼樣的職務,您的每一分付出,都成就了更好的社會。感謝所有在工作上盡心盡力的您,因為有您的穩健前行,才有百業的繁榮,願今天的...
01/05/2026

【致敬每一位在職場上發光的你 ✨五一勞動節快樂!】

今天是五一勞動節,是一個專屬於您們的日子,不論身處哪一個行業、擔當什麼樣的職務,您的每一分付出,都成就了更好的社會。

感謝所有在工作上盡心盡力的您,因為有您的穩健前行,才有百業的繁榮,願今天的停歇,能為您帶來滿滿的能量,迎向未來的每一個挑戰。

祝福大家擁有一個平靜、美好的勞動節假期!

#勞動節快樂 #51勞動節 #致敬每一位勞動者 #廣律聯合顧問服務團隊

罰鍰最高 100 萬。許多企業在處理勞動節出勤時,以為只要「有放假」或「有補休」就沒有問題。—————————————————————————————當業務需要員工五一出勤,許多主管的第一反應是:「先叫他來,之後補假給他。」 這個處理方式,...
29/04/2026

罰鍰最高 100 萬。
許多企業在處理勞動節出勤時,以為只要「有放假」或「有補休」就沒有問題。
—————————————————————————————
當業務需要員工五一出勤,許多主管的第一反應是:
「先叫他來,之後補假給他。」

這個處理方式,在法律上恐有相當風險。

📌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 出勤須事先取得勞工個別同意(實務上建議採個別書面同意以利舉證),且工資應加倍發給——兩項條件缺一不可。
事後口頭告知補休,通常難以證明已取得同意,易生爭議。

📌 「加倍」的實際計算:
・月薪制:月薪 ÷ 30 = 日薪,當日本薪照給,另需額外補發一日工資。
・以月薪 40,000 元為例,勞動節出勤,雇主須額外補發 1,334 元。
・時薪制:時薪 × 實際出勤時數(原應給付)+同額加發(合計為雙倍)。
—————————————————————————————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5月1日勞動節為應放假日,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員工均應放假,且工資照給。

若雇主未取得勞工同意而強制出勤,或出勤後未依法加倍給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裁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裁處。

「被查到的不只是罰款,還有公司在求職平台上的評價。」
勞動檢查介入時,HR 須完整提供出勤紀錄、薪資計算依據、書面同意文件——任何一個環節無法說明,行政耗損與後續爭議難以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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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NG做法 ✅ 廣律建議做法

❌ LINE群組發訊息「五一需出勤」視為同意
✅ 應取得勞工個別且明確之同意(建議書面化),群組通知難以證明同意

❌ 當日僅發給一倍薪資,主張「月薪已包含」
✅ 月薪制員工須在原工資外額外補發一日工資,方符合加倍給付規定

❌ 勞工未出勤,當天工資照扣
✅ 國定假日屬有薪休假,未出勤不得扣薪,薪資應照給

❌ 口頭告知補休,日期未定、時數打折
✅ 補休應經勞工同意,並與出勤時數相對應(建議以書面明確約定)

❌ 補休期限屆至仍未安排,未補發差額
✅ 補休未於期限內完成,應補發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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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節違規,通常不是只錯一次,而是「同一批員工全部違規」——罰鍰是可以按人數累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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