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9/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在香港和澳门生效的大陆法律。
一.香港和澳门的立法权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二.在香港澳门实施的大陆法律
香港和澳门原有法律,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基本法》附件三规定了在香港和澳门生效的法律,由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在香港实施的大陆法律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4、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二)在澳门实施的大陆法律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10、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
三.例外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在香港和澳门实施的大陆法律作出增减,增减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