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7/2026
【三個月試用期,公司可以開除不適任員工嗎?】
「才試用期而已,不適任就直接請你走,這樣總可以吧?」
上週陪一位年輕總務主管做內部訪談時,他告訴我。他自己曾經在試用期第75天被資遣,理由是「主管覺得不適任」,沒有書面紀錄、沒有輔導過程、也沒有具體事證,資遣通知就這樣發下來了。
他說,那天他的心情是錯愕跟不解,因為沒有預警,他才剛做好的專案也不知道要繼續還是不繼續,他跟我說:「IVY顧問,我自己做錯什麼我都不知道,真的超不爽,真的很想檢舉前公司。」
很多老闆和員工都有一個共同的誤解:「試用期」是《勞動基準法》以外的灰色地帶,公司想開除就能開除。所以被員工檢舉的可能性就變大了
但事實上,台灣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制度,實務上多是勞資雙方契約約定或公司內部管理慣例。也就是說——即使在試用期內,資遣仍然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法定事由,公司不能單純以「還在試用期」作為資遣的理由。只是試用期的PIP流程,法官的見解是可以稍微放寬一點,不用那麼嚴格,最明顯的就是改善時間,畢竟試用期通常也只有1-3個月。
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檢視幾個重點:
1.公司是否有明確、具體的職務說明與績效標準
2.是否曾給予員工合理的輔導、糾正機會(是否有紀錄)
3.資遣程序是否符合預告期間(剛好滿三個月)、資遣費計算等法定要求
如果企業只是憑主管「感覺不適任」就資遣,卻拿不出任何客觀紀錄,一旦員工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企業敗訴、須賠償或恢復僱傭關係的風險並不低。
反過來說,對員工而言,如果在試用期間收到資遣通知,也不代表「反正試用期就沒保障」——同樣可以檢視公司是否踐行法定程序與事由。
這也是為什麼我在輔導企業時,常建議中小企業在試用期就建立簡單的績效觀察紀錄機制,而不是等到要資遣時才臨時找理由——這不只是保護公司,也讓員工清楚知道自己的表現落點在哪裡,其實對雙方都是好事。
如果您的公司目前還沒有試用期管理的書面機制,或不確定現行做法是否有法律風險,歡迎私訊我,一起檢視您公司的用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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