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2026
系列四:收到第101條病危通知?搶救「停權」大作戰!
小編悄悄話:本篇圖文的專業法規架構與核心觀點皆由團隊親自撰寫,僅透過 AI 協助排版與視覺潤飾。我們堅持內容原創與實務準確度,請安心閱讀!
【🚨急診室廣播】最高警報!收到機關說要依「第101條」處理?這可是會被黑名單的病危通知啊!
各位廠商注意,這是政府標案裡最可怕的噩夢!當機關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情形之一」時,會以書面通知廠商,並附註「如未異議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這就是所謂的「停權」預告!
🤷♂️ 急診室百態:其實...有些廠商根本沒在怕?
很多廠商覺得:「101條有什麼好怕的?撐過停權期(依規定最短是三個月),老子又是一尾活龍!」甚至還有人會走偏門,直接「借牌」去投標。
🏆 但小編要說句公道話:真正願意花時間、花心力去走「異議」、「申訴」程序的,其實都是愛惜自己名聲的好廠商!他們爭的是一口氣,是清白,絕對不想被隨便貼上不良廠商的標籤啊!所以機關千萬不要覺得「只要來申訴或履約爭議的,都是壞廠商」。
⏳ 生死時速!你的搶救黃金期:
1️⃣ 第一關(異議): 收到通知後,廠商一定要在「20日內」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如果不理它,就會直接被刊登公報。
2️⃣ 第二關(申訴): 如果機關處理異議後你還是不服,或者機關「逾15日不為處理」,廠商可以在「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提申訴。
⚖️ 審議結果一翻兩瞪眼:
🎉 搶救成功: 如果申訴會審議後認定廠商「申訴有理」,機關就「不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搶救無效: 如果你沒在期限內提異議或申訴,或是申訴不受理,又或是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急診室給機關的悄悄話:
對機關來說,要承認錯誤、把處分「翻盤」確實是很麻煩的事情。但小編良心建議:遇到有爭議的案子,如果不是十萬火急,真的可以先緩一緩!
🏥 我們《標案急診室》就遇過一個真實案例:好不容易協助廠商「申訴成功」,洗刷了冤屈!結果轉頭一看...機關早就把該標案重新上網公告,連新廠商都已經在施工了!😱
這時候如果原廠商氣不過,繼續提起更多訴訟,事情絕對很難善了。最後是我們居中協調、勸雙方作罷。畢竟,廠商大費周章走到這一步,只是要討個說法,不想被公家機關污衊為壞廠商而已。雙方各退一步,海闊天空啊~
😱 被登公報的後果有多慘?(依據第103及50條規定) 一旦被刊登公報,就會面臨以下制裁: 🚫 所有政府機關案件都不能投標「至少3個月」分)。
🛑 在這段停權期間內,你「不得投標」、「不得為決標對象」,也「不得為分包廠商」。
💣 如果廠商有已經決標的案子,原則上不受影響!
停權處分非同小可,收到公文千萬別放著生灰塵,馬上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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