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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2017

正式報單&簡易報單的差異.

今天有客人詢問 簡易報關 的報關費怎麼算?
ANS : 是否要簡易報關, 並非收件人能自行選擇,
您如果是 海運 或 空運 進出口, 並不能用簡易報關.
而且, 依據 法規名稱:快遞貨物簡易申報通關作業規定之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採行「簡易申報」:
(一)不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二)屬應繳驗簽審、檢疫、檢驗等文件之貨品。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四)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五)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六)屬進口報單類別「G1」或出口報單類別「G5」適用範圍以外者。
(七)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如果您的貨品是用郵局,或是國際快遞業寄送, 能適合用 簡易報關.
但是,依據關稅法第49條備註:但進口次數頻繁或經財政部公告之特定
貨物,不適用之。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
五款與第十八款所定之免稅範圍、品目、數量、限額、通關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前項但書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由財政部定之。

最後依據經驗,小包裹會由快遞業自行處裡簡易報關, 遇到大箱物件
被郵局通知開箱報關, 就是正式報關, 依貨名,稅則號碼, 箱數,數量,
重量,貨價,製做INVOICE,PACKING LIST, 乖乖的在海關窗口手填報關單.

15/07/2016

Q :進口吃檳榔用的葉子,檳榔葉要執行哪一條稅則號別 ?
ANS :口語是說檳榔葉, 其實它不是從檳榔樹摘葉下來用,也不是拿來吃的,
它是"荖葉", 所以別再打電話去問12章的官員,這項商品不走12章-"其
他植物產品,主要供人類食用者",當然...它也不是第7章的.
檳榔葉(荖葉) 正確的稅號是
稅則號別 Tariff No.14049099405
稅則貨名 : 荖葉、荖花
稅則貨名 : Betel leaves, betel peper

09/06/2015

如何購買合格的「不鏽鋼食品容器具」產品.

根據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作業指引

不鏽鋼類食品容器具商品須依據商品標示法標示。
不鏽鋼食品容器具標示內容需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 品名。
(二) 鋼材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建議分別標明(註 1)。
(三) 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 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原產地(國)。
(六) 製造日期。
(七) 其他事項(註 2)。

語評:請購買有標簽的不鏽鋼產品.無標示者皆為不明產品.

註 1︰標示鋼材名稱時,建議包括「規範」及「鋼種」。
以 304 鋼材為例,遵循日本規格時,標示「JIS SUS304」,
遵循美國規格時,標示「ASTM S30400」或「AISI 304」,
遵循歐洲規格時,標示「EN 1.4301; X5CrNi18-10」,
遵循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標示「CNS 304」等。

註 2︰其他事項可包括使用注意事項、產品設計說明或其他警語
等。舉例如下︰
(1) 使用注意事項︰新購置之不鏽鋼食品容器具需清洗後
再使用,建議以中性食品用洗潔劑清洗,洗潔劑沖洗乾
淨後,裝 8~9 分滿的熱水,重複再沖洗兩次,以去除
製造過程可能留下的表面殘留髒污等。
(2) 產品設計說明,如「本品為一體成型」等。
(3) 其他警語︰不可微波等。

08/06/2015

如何選擇合格的 橡膠或塑膠製 兒童鞋?

標準檢驗局說明,兒童塑膠鞋非屬該局公告應施檢驗品目,
所以您在為兒童購買橡膠或塑膠製鞋類時,
請注意每雙鞋外觀標籤,依據「鞋類商品標示基準」。

需標示「中文標示」檢查:標示項目包括
(1)商品名稱。
(2)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4)鞋面、外底主要材料。
(5)尺寸。

備註:
品質檢測:依據CNS 15503「兒童用品安全一般要求」國家標準(100年11月29日公布),檢測「8種塑化劑含量」、「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含量」【苯并(a)芘(Benzo[a]pyrene)及16種多環芳香烴】、「8種重金屬(遷移元素)」。

(1) 多環芳香烴(PAHs)含量:苯并(a)芘[benzo(a)pyrene] 1 mg/kg以下,16種多環芳香烴總量10 mg/kg以下。16種多環芳香烴(PAHs)為萘(naphthalene)、苊(乙烯合萘)(acenaphthylene)、二氫苊(乙烷合萘)(acenaphthene)、茀(fluorene)、菲(phenanthrene)、蒽(anthracene)、丙二烯合茀(fluoranthene)、芘(pyrene)、苯并(a)蒽[benzo(a)anthracene]、 (chrysene)、茚并(1,2,3-cd)芘[indeno (1,2,3-cd) pyrene]、苯并(b)丙二烯合茀[benzo (b) fluoranthene]、苯并(k)丙二烯合茀[benzo (k) fluoranthene]、苯并(a)芘[benzo(a)pyrene]、二苯并(a,h)蒽[dibenzo (a,h) anthracene]及苯并(g,h,i)苝[benzo(g,h,i) perylene]。

(2) 8種塑化劑含量: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等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Phthalate plasticizer)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重量比)。

(3) 8種重金屬含量:測定銻、砷、鋇、鎘、鉻、鉛、汞、硒等8項重金屬之溶出濃度,不可超過下列重金屬最大容許濃度.

15/04/2015

玫瑰花茶,進口,稅則.
2015年四月最毒的食品 為某家貿易商進口的玫瑰花茶,
本項商品"玫瑰花茶" 稅則號碼為 :12119092209.
在稅則第12章少數可以免驗關的食物貨品.
還有一個稅號也免食檢.
稅則號碼為12102000000. 貨名 :"霍布花(蛇麻毬果),已研磨或製粉或呈團粒狀者;啤酒花精".

12/12/2014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Q&A

104年1月1日施行版本
Q1:「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施行日期?
A1: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於103年3月24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後6個月(即103年9月24日)施行 ; 同法第 3、5、7 條係於103年10月1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後3個月(即104年1月1日)施行。

Q2: 何謂「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A2: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包含: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其定義如下:
1. 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2.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3. 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Q2: 有哪些產品屬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A2: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規定,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是類產品資訊業公布於本署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Q3: 刊登「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限制?
A3:
1. 「廣告」限制: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或「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不在此限,惟其仍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2. 「促銷」限制:
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

Q4: 何謂「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所稱「學術性醫療刊物」 ?
A4: 「學術性醫療刊物」係指以醫事專業人員為發行對象之刊物,衛生機關於刊物類別判定時,併將參照其出版宗旨、訂閱對象、投稿原則及發售通路等,綜合判定。

Q5: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可否可進行「促銷」活動 ?
A5:
1.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訂定意旨係為限制廠商不得以「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或促銷」行為,吸引產婦以是類產品取代母乳哺育。
2. 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其餘「促銷」行為 (如: 特價、減價、折扣、分期或買一送一等價格或數量優惠) 於未有廣告前提下,尚不在該辦法限制範疇。

Q6: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贈送「樣品及贈品」之規定,是否過於嚴苛 ?
A6:
1. 自民國86年起,行政院衛生署業規範業者「不得有針對銷售點的廣告、贈送樣品,或任何針對消費者,以達零售目的的促銷方式,如特別展示會、折扣券、優待券、廉價銷售及搭配銷售等。」等,至103年止,已實施長達17年。
2. 為考量部分「產婦抑或嬰兒有哺育母乳之困難」,故現行「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已大幅開放促銷範圍,特價、減價、折扣、分期或買一送一等價格或數量優惠尚不受限制。
3. 未來,本署除推動母乳哺育政策外,亦將持續依據國人實際需求調整相關規定,以維護母嬰健康及消費權益。

Q7: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實體產品陳列處,是否得揭示價格 ?
A7: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故於「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實體產品陳列處,僅揭露產品價格 ,且未有促銷( 如: 特價、優惠價有促銷意涵) 之表示表徵,應尚非屬旨揭辦法之規範範疇。

Q8:「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是否得宣稱「高鈣、強化DHA、富含維生素及礦物質」等用語?
A8:「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故自不得宣稱高鈣、強化DHA、富含維生素及礦物質」等用語。

Q9:「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贈送「樣品」,產婦應如何選擇適當之產品呢 ?
A9: 產婦抑或嬰兒有哺育母乳之困難,應由醫療院所醫事專業人員提供正確之資訊,並教導正確泡製與餵食方式,方對嬰兒有較多之保障。是以,醫療院所醫事人員根據母嬰之臨床情況供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非屬「促銷」行為,故不在該辦法管轄範疇。

Q10: 國民健康署「母乳哺育」相關諮詢管道
A10:
1. 提供全國「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0800-870-870 (諧音:抱緊您-抱緊您)」,以免付費電話諮詢服務及關懷網站(http://mammy.hpa.gov.tw/),即時且便利之母乳哺育諮詢管道及查詢系統,協助解決母乳哺育及嬰兒餵食等相關問題外,也提供孕產知識學習、孕程產檢管理、媽媽健康記錄等雲端孕產管理工具。
2. 透過全國176家認證通過之母嬰親善醫療院所,提供孕產婦母乳哺育衛教及與指導,名單可至國民健康署網站下載(http://www.hpa.gov.tw/BHPNet/Web/Index/Index.aspx)。
3. 製作「母乳哺育教戰手冊」、「衛教單張」予民眾,以教育民眾正確之母乳哺育觀念,可至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http://health99.hpa.gov.tw/default.aspx)」下載電子檔。
4. 可免費下載「母乳一指通」APP,其內容包括母嬰親善院所及哺集乳室地圖搜尋、母乳哺育步驟教學、寶寶成長日記及成長曲線等。另結合地方政府、運用社區互助之力量,鼓勵縣市加強社區志工媽媽支持團體訓練,加強教導母親哺乳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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