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光寧公認會計師Taiwan

熊光寧公認會計師Taiwan 熊光寧會計師
會計學碩士、中華民國執業會計師、美國佛羅里達州執業會? 1.公司登記及會社法的相關訊息及經驗分享
2.會計資訊的訊息分享及討論
3.台灣稅務法規及訊息分享及討論。
4.員工勞健保及勞動法規的訊息分享及討論

07/12/2016


立法院昨在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未來周休二日採「一例一休」制。
周休二日的部分,勞工每7天應有2天為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例假日除天災、突發事件等,才可要求勞工上班,且例假出勤除須加發1倍工資,另外再給1天補假;休息日只需徵得勞工同意即可要求上班,不須另補假,休息日上班雇主要付加班費。
另外,7天國定假日從此被刪除、到職滿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將有3天特休假等新規定,明年元旦即可上路。
(資料來源 : 中國時報)

31/12/2015

< 外籍員工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最近有積極輔導營利事業若有外籍員工(若擔任負責人、董事及委任經理人(註1)等除外),雇主需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依外籍員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指定之金融機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目前本所掌握的被輔導營利事業,尚未聽聞有被處罰的情事。但若依據法令,營利事業於勞動檢查時經發現未依上述規定辦理,仍可依勞動基準法79條規定,將處新台幣2萬至30萬以下罰鍰。
請 貴公司注意上述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註1)
判斷委任經理人方式如下:
(1) 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之經理人。
(2) 與公司簽訂委任契約之經理人。

01/12/2015

< 台日租稅協定11月26日簽署>
財長張盛表示日本是我國要加入TPP的首輪談判國之一,台日租稅協定生效後,對台灣加入TPP有幫助。在此次台日經濟貿易會議,亞東關係協會會長李嘉進與日本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共同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競爭法適用備忘錄」及「災防交流合作備忘錄」等三項文件。

財政部表示,台日租稅協定主要是減免所得稅,台、日企業在對方國內營業,若未成立常設機構,營業利潤免稅,而包括個人與企業,在彼此國內投資的股利、利息和權利金的稅率上限,從未簽定前適用稅率15%~20%,全部降為10%。

「關係企業移轉訂價」有爭議時,得在一定期間內,向該方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問題,並得向雙方的主管機關申請關係企業交易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張盛和說,稅捐稽徵法已授權,對外簽訂租稅協定,只要完成必要程序並向行政院備查, 不須再經立法院審議,隨即生效。日本若能在年底前完成其國內程序,台日租稅協定最快明年起就可生效實施。(資料來源 : 工商時報)

26/10/2015

最近跨國企業的稅務事件及移轉訂價爭議

2015年10月21日歐盟宣佈星巴克(Starbucks Corp)與荷蘭及飛雅特汽車(Fiat Chrysler Automobiles NV)與盧森堡之間的租稅協議為非法。這項宣佈使得星巴克與飛雅特可能面臨高達3000萬歐元約合新台幣10億元的補稅。
星巴克及飛雅特仍有機會對這項補稅行動進行上訴且預期尚需經過數年的法律纏訴方才可定案,因此上述的補稅行動可能對星巴克及飛雅特暫時不會有立即的影響。但是我們仍可從上述的歐盟行動中了解到以下趨勢:
對那些跨國企業來說,他們再也不能輕易地將他們大筆的利潤轉到設在租稅天堂的紙上公司以規避稅賦,因為各國的稅務機關已經注意到這一塊並且開始追稅。
跨國企業也不能將智慧財產註冊在免稅天堂再以向關係人收取高額權利金的方式來操縱損益規避稅賦。
即使跨國企業企圖利用某些國家的低稅率或者特殊的租稅優惠條款來享受節稅利益,他們也必需慎選那些提供低稅率或者特殊租稅優惠條款的國家。例如荷蘭就比盧森保為佳。因為荷蘭有比較大的國土及腹地可以容納新進的企業設立實體辦公室、容納外國員工、設立工廠或者其他具有經濟實質的項目。在目前各國稅務單位均以公司是否有實體辦公室、是否有人員進駐及是否具有決策權來判斷一家公司企業總部的所在地及稅務歸屬權的狀況下,像盧森堡這種小國寡民的國家就顯得相對不利。

無獨有偶,台灣國稅局也在2015年9月14日宣佈,針對近年來許多跨國企業為降低整體總稅負,透過聯屬公司或關係人間交易價格之安排,將利潤分配至稅率較低之國家,進而影響台灣的稅收及租稅的公平性。國稅局將針對各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選案查核的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五)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八)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我們建議有跨國關係人交易的公司,應在國稅局查核前,自行審視是否有因一時疏忽、遺漏而有未依台灣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若有,應及早採行補救措,以免事後被國稅局查獲而需補稅加罰。

20/10/2015

<第三方支付>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行政院核定自104年5月3日施行,依照本條例第三方支付業者若有經營儲值業務,資本額需達五億元台幣,若僅經營代收代付款項,資本額則定為一億元台幣。但代理收付款項之一年日平均餘額若未達十億元台幣的業者,不受此法約束,沒有資本額的限制,也不會有單筆金額上限的限制。這兩項額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經濟發展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最低實收資本額,隨著金管會研訂本條例,國內不少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仲介經營代收代付、收受儲值等的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業者已積極向金管會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設立許可。
金管會表示,預期本條例之施行可協助電子商務交易金流支付行為及提供安全且便利之支付環境,對於扶植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助青年創業與保護消費者權益,均具重大效益。

18/08/2015

外僑若在同一課稅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外籍人士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中居留合計已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綜所稅)

10/08/2015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受罰。
該局表示,近日查獲甲公司於網站上設有交易平台供民眾下單購物,該公司利用負責人及其親友帳戶收受貨款逃漏稅捐,經查證結果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2千餘萬元,補徵稅款及罰鍰計3百餘萬元。
該局說明,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透過查核資金往來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相互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籲請營業人如有上開類似情況,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而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 :營所遺贈稅股)

30/07/2015

<房地合一稅明年即將上路>
財政部賦稅署21日表示,新制上路後,出售不動產的契稅、代書費、仲介費、搬運費、裝潢費,都可當成本費用扣除,以減輕納稅人的稅務負擔。
財政部昨天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內容如下:
個人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移轉登記(房屋、土地過戶)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申報繳稅,而公司則至隔年申報營所稅時,再合併申報繳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者,必須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能列為費用減除。
列報成本及費用,都必須提出相關證明,如果無法提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來計算費用。
以上摘錄自(工商時報) 2015年07月22日

29/07/2015

創業家簽證 7月底受理申辦

外交部昨(28)日宣布,為打造台灣成為亞太創新創業中心,7月31日起受理外國人士申請「創業家簽證」,提供便利居留條件,以加速引進國外團隊來台創業,簽證申請對象限外國人士及港澳地區創業家,不包括大陸地區。
外交部昨天宣布,自今年7月31日起受理外國人士以來台「創新創業」事由,

申請方式:
國外申請人在我國境外可向我駐外館處遞、領件;
境內則向外交部或所屬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等四個辦事處遞、領件。
適用對象:
開放外國人士及港澳地區創業家申請,申請人可以個人或團隊方式提出,
申請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
請詳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發布施行的「外國人來台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外交部表示,未來外交部及駐外各館處收件後將會轉送給經濟部投審會審查,外交部再依據審查結果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決定簽證的准駁。
申請期間:
首次申請的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屆滿前可持營運實績再申請延長居留期間2年。
展期條件:
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
最近1年或最近3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聘僱全職台籍員工數達3人以上等。

「創業家簽證」開辦前2年為試辦期,每年以核發2,000名為原則,期滿後由政府相關部會共同審視辦理情形,調整每年核發名額。

外交部表示,港澳創業家審查方式、申請條件、居留期間及延長居留條件、相關配套等規劃,與外國創業家相同,只是收遞件單位不一樣,港澳申請人是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駐港澳辦事機構,或內政部移民署遞、領件。

以上摘錄自工商時報2015年07月29日

28/07/2015


OO公司小姐問,公司於104年7月1日聘請外籍員工A、B君2人來台工作,104年8月5日給付薪資分別為A君4萬元、B君3萬元,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外籍員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但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4年7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0,008元),按給付額扣取6%,公司扣繳義務人給付A、B君薪資應扣繳稅款分別為7,200元(40,000元*18%)及1,800元(30,000*6%);另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其課稅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按扣繳率5%扣繳稅款,故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應依所得人之課稅身分適用不同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免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受罰。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

24/07/2015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業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國稅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於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此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亦適用上開規定。
該局日前查核某補習班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補習班,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180,000元及伙食費21,600元,但經查該補習班係獨資經營,雖以補習班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故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並補稅。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http://www.ntbca.gov.tw)

23/07/2015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認定>

 甲公司來電洽詢,該公司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如何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解釋,自102年1月1日起,如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前揭「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且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之限制。
該所補充說明,前開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自行申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以予補稅及裁罰。
(提供單位: :營所遺贈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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