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康熙工商稅務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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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行號設立、變更登記 2、工廠設立變更登記 3、特許事業登記
4、稅務、財務簽證 5、會計帳務處理 6、營業稅申報
7、兩稅合一規劃 8、未分配盈餘申報 9、稅務咨詢
10、期中歇業結算申報 1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10/07/2019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股東自行召集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之股東臨時會行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五款規定,不得為之。本令自107/11/1生效。

10/07/2019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依公司法22條之1規定,規定除了國營事業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外,所有公司均須將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一成股東的姓名或法人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法人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申報主要分為「首次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3類。
1.首次申報:107/11/1-108/1/31期間。
2.變動申報:完成首次申報後,如當年度資料有變動,應於變動後15日內完成申報。
3.年度申報:完成首次申報後,當年度資料均無變動,僅需於109年(含)以後每年3/1-3/31期間辦理年度申報。

10/07/2019

新公司法已於2018/11/1施行,公司負責人及主意股東資訊之申報新制也於11/1施行,相關申報採電子方式辦理。自11/1公司法第22條之1申報平台開放之後,經濟部對外宣導皆有強調自行申報非常便捷簡易,且無須支付任何規費費用。

10/02/2018

財政部於201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法規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台幣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姐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人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及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12/08/2017

「租稅協定」係「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之簡稱,為雙方諦約國家為消除所得稅差異對跨國投資、經貿往來及文化交流活動所形成之障礙,本於互惠原則,就前述活動所產生各類所得商訂減。免稅措施,以及清除雙重課稅,甚至減輕稅負,營造有利雙方投資及人民往來之永續低稅負環境,並商訂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之範圍,以防杜逃稅,維護雙方稅收。此外,也有國家僅就國際運輸所得洽簽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以相互免稅方式,解決雙方國際運輸事業雙重課稅問題,便利雙方投資、經貿及人民往來。
我國之租稅協定政策為避免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增進雙方經貿與投資關係,文化交流及人民往來,所簽訂之租稅協定主要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之政治、財政,經濟及貿易狀況而商訂。非居住者之股利及權利金按20%扣繳:債劵、短期票券、證劵化商品及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扣繳率為15%,其餘各種利息之扣繳率為20%,簽訂之租稅協定、股利、利息及權利金之扣繳率減低至3%~15%之範圍。

23/07/2017

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詳細內容: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稱遺贈稅)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財政部表示,為落實遺贈稅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經衡酌目前經濟環境情況凝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3條,將遺贈稅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及20%),調整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照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財政部指出,上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表決完成三讀,俟總統公布施行,該部應積極辦理相關配套事宜,俾利法案順利實施。

13/07/2017

修正菸酒稅法條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字第10600073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23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18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兩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前項應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金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23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依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3/07/2017

營業稅進項稅額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申報期限為五年,逾期不得提出申報

營業人如有逾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應於12/31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以免權益受損。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其申報期限,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依行政程序法該條文「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公法上的六三三七號函釋,以逾越五年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如敘明正當理由准予核實扣抵之規定。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超過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之進項憑證,應於當年12/31日提出申報,否則。將不得申報扣抵)。

13/07/2017

一例一休上路半年多,爭議不斷,不僅企業界高喊修法,連帶民進黨自家立委也提出修法草案,各界齊聲喊出「修法」訴求。目前修法議題不斷傳出,但據了解,勞動部近日已經研擬「勞基法」修正草案,預計8月底前送行政院審議。

13/07/2017

勞基法一例一休7月份進入檢查期,但傳出只有六縣市願意執法。據了解,勞動部將採檢查、輔導爽軌並重。但也持續宣導,鎖定重大惡意違法、勞工申訴及多次違規企業開罰,希望各縣市採齊一勞檢標準與行動。一例一休去年底修法後,由於企業反映難以執行,勞動部宣佈給予半年緩衝期,並訂定「勞動基準法修正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明定第一季宣導期、第二季輔導期、第三季7月起為檢查期。據了解,7月起雖然進入勞檢期,但宣導與輔導仍將持續進行,輔導與檢查並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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