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1/2023
收文日期:1120829
收文文號:112033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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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主 旨:
移工服務費22年未調整陳情內容: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30200171 號令訂定發布,明定仲介業對移工服務費之收取標準後,至今20年未曾調整,家庭看護移工薪資自15,840已調高至20,000,國內基本薪資更是自15,840調高至26,400,其他民生物價沒有一項不是早就漲翻天。
請問貴部仲介業者要如何生存?水電、房租、人事、交通......哪一項成本不是一再墊高?更別說中階移工制度仲介連微薄的服務費都無法收取,貴部是真的打算消滅人力仲介業嗎?貴部已經做好移工100%直聘的準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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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第三科-陳筱涵-電話:(02)8995-6189
回覆內容: 您好!
本部已收到您112年8月29日的電子郵件,關於您反映移工服務費22年未調整1事,說明如下:
一、現行普世價值重視人權保障,國內外均要求檢討移工之仲介費用,並於保障勞工權益為前提下,應持續降低仲介費用,以減輕移工經濟負擔。各來源國及人權團體亦針對移工3年共支付新臺幣6萬元服務費與雇主3年共支付新臺幣6千元服務費,認為顯有失衡。
二、本部為保障雇主與移工權益,並促使仲介業者收費合理化,前於108年10月2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經討論後對於是否可收費、收費金額或由何對象來支付,意見分歧,未有共識。鑑於相關成本計算之基礎數據尚須業者正式具文提出成本資料,以利開會邀集各界共同研商,本部已建議仲介公會提供相關資料核算,並加強社會對話溝通工作,以增進調高服務費之可行性。
三、復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5條規定略以,仲介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1個月薪資。另每年得收取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之服務費。從而,仲介機構接受中階技術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仍得依上開規定,於有服務事實前提下向外國人收取費用。
以上說明,如您仍有疑義,可電洽電話服務中心(電話:1028995-6000),另本署網站(http://www.wda.gov.tw)均有即時更新的雇主聘僱移工相關法令資訊,您可多加運用。
感謝您的來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