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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26/08/2026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1150825新聞稿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相關課稅規定個人透過銀行的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做為資產規劃及避險工具,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要如何計算出售損益及辦理申報。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
26/08/2026

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相關課稅規定

個人透過銀行的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做為資產規劃及避險工具,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要如何計算出售損益及辦理申報。

個人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年結算損益,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同所得年度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舉例說明,陳君於112年9月至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2,000元買進800公克黃金,於114年1月以每公克售價2,800元賣出500公克黃金。陳君114年出售黃金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價格1,400,000元減除買進價格1,000,000元,按餘額400,000元列為114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銀行不會針對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的財產交易所得開立扣繳憑單,民眾出售黃金應自行計算是否有財產交易所得並依法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

財政部1150825新聞稿

重購自住房地後將新房地出租者,不得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
26/08/2026

重購自住房地後將新房地出租者,不得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

個人出售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房地合一稅)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退還已納或計算扣抵應納之房地合一稅。邇來發現不少民眾於出售舊房地再購置新房地申請退稅時,經國稅局查獲新房地已出租他人,而無法退還已繳納之稅額。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有關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為確保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之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若民眾購置新屋後,將該新屋出租他人,即不符該項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則無法適用重購扣抵或退稅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1月出售A房地新臺幣(下同)950萬元,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90萬元,並於113年12月以1,200萬元重購B房地,向國稅局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還已納A房地之房地合一稅190萬元。國稅局查得B房地前所有權人於113年6月時,即已將B房地出租他人,且該租賃契約亦隨同買賣契約一併移轉給甲君,不符合新屋須供自住之規定,而否准其退稅之申請。

國稅局對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額扣抵或退稅之重購自住房地,會核實查明購入房地之使用情形,民眾須注意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無法申請房地重購稅額扣抵或退稅。

財政部1150825新聞稿

營利事業外銷損失認列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得認列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26/08/2026

營利事業外銷損失認列規定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得認列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規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條款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12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出口貨品品質不良而發生之損失,惟未提示買賣契約書、損害事實、賠償原因及與發生損害相關之交易條件等證明文件,致無從審酌其約定交易條件、責任歸屬及賠償依據等情況,且該筆金額已超過90萬元,亦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國稅局乃調減該筆外銷損失120萬元,補徵稅額24萬元(120萬元×20%)。

財政部1150824新聞稿

營業人停業中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辦理停業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仍應於發...
21/08/2026

營業人停業中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辦理停業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供銷售用商品,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進項稅額2萬元,並於115年3至4月期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甲公司於115年5月辦理停業登記,同年6月退回部分商品,發生進貨退出金額20萬元,進項稅額1萬元。雖甲公司當時已處於停業期間,但因該筆進貨原已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仍應於115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扣減進項稅額1萬元。

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間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情形,應依規定取得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或辦理更正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1150820新聞稿

雇主依法給付勞工損害賠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雇主給付受傷員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在...
21/08/2026

雇主依法給付勞工損害賠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雇主給付受傷員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之補償,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薪資補償,或其他依法雇主應負擔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雇主給付負傷員工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外,另外再給予之額外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需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1150818新聞稿

父母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除應將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外,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
18/08/2026

父母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除應將保單價值申報贈與稅外,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父母於子女年幼時購買以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之保單,待子女成年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該行為等同移轉財產權益給子女,核屬贈與行為,須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前述變更要保人行為且已將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將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1150817新聞稿

營利事業閒置資產之折舊提列公司因應產品市場需求下降,縮減生產規模,致部分生產線停用閒置,其生產線上之機器設備可否提列折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
18/08/2026

營利事業閒置資產之折舊提列

公司因應產品市場需求下降,縮減生產規模,致部分生產線停用閒置,其生產線上之機器設備可否提列折舊?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營利事業原供營業上使用之廠房、機器設備,因故停用閒置,其折舊方法如係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提供生產使用,故不可提列折舊;若是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即便閒置未使用,仍應依據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舉例,甲公司112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1臺供生產使用,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240萬元,預估殘值4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每年40萬元)。嗣受經濟景氣及產量下滑影響,114年起停用閒置,基於該設備原先係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故甲公司仍應繼續就該設備提列折舊(每年40萬元),至其耐用年限屆滿為止。日後甲公司欲出售、處分該設備時,即可依據前述提列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正確計算其資產處分損益。若甲公司自該設備閒置後即停止提列折舊,於日後處分資產計算損益時,恐有高報未折減餘額、低報資產處分利益及課稅所得額,而遭補稅之虞。

財政部1150817新聞稿

營利事業停業中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每年9月份是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不少處於停業狀態的公司行號常困惑:「停業期間是否仍需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即使在暫繳申報期間處於停業狀態,除非符合特定「免辦理暫繳」條件,否則仍...
17/08/2026

營利事業停業中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

每年9月份是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不少處於停業狀態的公司行號常困惑:「停業期間是否仍需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即使在暫繳申報期間處於停業狀態,除非符合特定「免辦理暫繳」條件,否則仍應依法辦理暫繳申報與繳稅。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屬停業狀態,未符合免辦暫繳條件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符合下列條件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當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停業中之營利事業未符合上揭免辦暫繳條件者,切記按時申報。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確實無營業額,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得免予核定者外,稽徵機關將依法加計1個月利息並填發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補繳。

財政部1150813新聞稿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隨著智慧化自動導引與零售技術進步,國人透過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購買食品及飲料的消費型態極為普及。為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落實節能...
17/08/2026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

隨著智慧化自動導引與零售技術進步,國人透過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購買食品及飲料的消費型態極為普及。為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並落實節能減碳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及「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銷售食品及飲料的自販機由原先每日「彙開」統一發票,改為「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但書規定,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及飲料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考量營業人調整資訊系統或汰換舊機台需要緩衝時間,財政部訂定分階段適用期限:凡營業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販機,其緩衝期已於111年底屆滿;至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老舊機台,則應於11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調整或汰換。該局強調,目前距離最終緩衝期限僅剩約1年半,請仍使用舊式機台的營業人預為規劃,儘速聯繫系統商或產製廠商辦理軟硬體升級。

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連鎖運動中心,店內設置50台銷售瓶裝飲料的自販機,該等機台均於109年間購入,屬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機台。依現行規定,甲公司目前仍可於每日營業終了時彙開一張統一發票;惟自117年1月1日起,該50台機台均必須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含電子發票)之功能。若屆時甲公司仍未完成機台調整,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150810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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